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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受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 (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 (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按份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按份承担责任。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是: 1、开展保护教育活动、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权利; 4、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培训的权利。幼儿园教师的基础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认可。幼儿园教师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人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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