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符合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二)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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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该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医疗事故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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