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依据公安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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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同时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要分情况。哪辆车压线,哪辆车全责,两车同时转弯发生刮蹭,如果均无压线,则后车负责任,两车同时转弯发生刮蹭,如都未压线,并且并驾齐驱不分前后,则五五划分事故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要看具体情况,具体由交警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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