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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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求保证人与本案无关联,其次要求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再次要求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也要求其人身自由,不能是关在戒毒所、看守所或者监狱的人后还要求保证人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满足前述所有条件才能够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同时,如果成为了保证人,必须履行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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