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一般是不用员工证明,只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放工资是单位的义务,是否发放要由公司证明。公司无法证明发放,即可以确认未发放。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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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 6、工资标准的证明; 7、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 8、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9、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 10、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拖欠工资需要的证据包括:1、能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能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证据,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个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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