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2、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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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当时人有没有救助义务。 没有救助义务选择旁观,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可能会构成犯罪。 救助义务分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警察在违法犯罪分子对他人实施暴力伤害时的救助义务,医务人员对危急病人的救助义务。 另一种是因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其负有的救助义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但是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理,如果能救治而不采取救治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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