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清算的的程序: 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4、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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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 3、清偿公司的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给股东。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的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 3、清偿公司的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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