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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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准生证需要的证件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同时还需要村委会盖章的生育申请表。目前已经取消了准生证制度,当事人需要生二胎的,可自行安排生育。
目前生二胎不需要什么证件。自从全面开放二胎以来,国家已经取消了准生证的相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二胎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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