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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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2.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违约金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4.定金罚则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损害赔偿 即赔偿损失,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
贷款违约的责任是赔偿损失、支付逾期利息等。具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形,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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