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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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可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可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供货商若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损害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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