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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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六种情况:第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第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第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第五、赔偿方式和期限;第六、调解终结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2、车辆相关情况; 3、道路的环境现状; 4、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原因; 4、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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