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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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安置面积,按照一百到一百五十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则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幅度内确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 1、没有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并且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在的房子影响了乡镇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户口迁入村集体,并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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