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产假也是可以拿到生育保险的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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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不需要备案,申请生育津贴时,职工需先报销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方可申请相关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并不能划等号。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职工有生育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生育津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产假工资;但在没有生育险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则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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