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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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孩给女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对子女成长不利的;孩子已满八岁,尊重意愿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女方提出离婚不要孩子不出抚养费,这是错误的做法。离婚后,即使女方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同意不要女方抚养费是可以的;如果男方不同意,那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或是分期支付。 此外,该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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