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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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应该这样离: 1、当事人申请。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2、工作人员审查。民政局工作人员应当对夫妻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经过审查后,确认当事人有离婚意愿,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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