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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吸毒的管辖如下:吸毒人员的管辖是吸毒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持有毒品数量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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