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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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 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 4、经营者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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