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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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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