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 1、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其他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债务,一方违法或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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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一方借款,另一方在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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