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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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可享受待遇如下: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补贴,标准为10级伤残7个月;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可享受以下待遇:按残疾等级支付,标准为:七级残疾为十三个月的工资,八级残疾为十一个月的工资,九级残疾为九个月的工资,十级残疾为七个月工资;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提出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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