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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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岗发生活费规定为该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1.由于接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规定,对部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进行测算、发放。 2.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安置后未上岗不享受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如有特殊情况或申请流程等问题咨询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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