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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借贷合同中没有明确利息,视为不支付借款利息,也就是该借款利息无需偿还。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合同法》第(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211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借款到期的时候,如果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如期履行,则可能会产生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61条,如果在借贷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根据借贷合同进行补充约定,约定利息标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息,双方当事人予以签字核对,该补充协议有效,利息需要偿还。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对于利息支付的期限也可以进行约定,若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可以进行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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