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因此股东会要求你去参加股东会时,你就应该列席,这是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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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能否直接撤销或者是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是应该要区别处理的。股东会可以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如下: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是有权要求董事会自己撤销的;董事会超越职权范围所做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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