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刑事拘留到批捕最长的时间为37天,批捕后两个月的预审期,预审期满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长可以有45天的审查时间,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发现证据有问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侦的时间为30天,公安补充侦查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为最长45天,检察院有权退卷补充侦查两次,检察院申请期满移送法院审理,法院一般会在接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判决,一般4、5个月可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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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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