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对于借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你约定偿还的金额及实际借取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出借人起诉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属于高利贷的,可以对实际收到借款金额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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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高利贷,就是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超过部分约定无效,无需支付。如果已经支付,可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根据最新的借贷规定,现行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4倍 lpr,完整称呼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lpr数值是每个月变动的,并非固定数值,具体应按官方发布的合同成立时那个月份的数值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高利贷起诉我的情形,其当事人是需要积极应诉的,其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是可以不用偿还的,因为其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对于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是需要进行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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