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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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要在履行期届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述期限内,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当事人的诉讼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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