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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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应具备的条件有: 1、收养人需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2、被收养人需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能力;未患有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必须是年满三十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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