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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去年在四川结婚,现有小孩一个。现双方同意离婚。现人在东莞,请问可以离婚吗?

2019-04-14 1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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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4-14 回复

专业分析: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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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离婚原因进行宣判。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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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也是可以离婚的。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要求,但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未能发现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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