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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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方式如下: 1、签合同不给正本的。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2、强制规定独家委托的。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下家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3、欺上瞒下吃差价的。一旦发生中介吃差价的情况,可立即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
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防范: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三、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四、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 五、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六、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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