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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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是指派出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一般是指,户口本上管理户籍的派出所。户口本上盖的圆章直接显示的就是户籍所属的派出所的名称。而户籍所在地通常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一般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户籍,又可以被叫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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