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以下几类人: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属于被抚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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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范围有: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范围有: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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