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办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举办民办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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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不会,国家允许民办私立学校的初衷是为了利用民间的资本力量补充公办学校的不足,民办学校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非为了盈利,有志于教育事业的人才能经营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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