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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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由发布广告的广告主负责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而不是由执法部门负责证明其广告内容虚假。广告主不能证明其广告内容是真实的,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推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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