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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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写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收到威胁欺诈,所立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关要求。房产遗嘱主要涉及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情况,房产证号,是否与他人共有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情形,房产作为遗产继承的是否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明确遗嘱的执行人,以及遗嘱份数,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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