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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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下列特殊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 3.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禁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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