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仲裁机关是民间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仲裁员也就不是国家干部,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一级司法机关,法官也就是行使这种职责和权力的人。 2、组成人员不同。仲裁庭和法院的合议庭人数不相等,仲裁庭人数可能会很多,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3人组成。 3、自由度不同。仲裁前,允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选择仲裁庭人员组成,但法院决不会允许你选择谁来审判,当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本身的。 4、人员素质,这也是最大的不同点。仲裁员不是固定的,他们可能来自各个行业,是各自专业的行家里手,且很多仲裁员是某市某某委员会的科长或处长,比如建委之类,举不胜举,他们的专业知识比法律知识丰富得多,在仲裁时也多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评判,而法院比较注重对法律事实的审查和法律条文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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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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