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婚姻家庭罪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破坏婚姻家庭罪的认定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须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如打一个耳光)就构成本罪,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由于考虑到干涉者与被干涉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为了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法律还规定犯本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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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 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 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 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换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 下面具体给大家介绍这几种类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 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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