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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部分刑事案件是可以提起自诉的,自诉案件包括3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此仅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可以撤诉,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胁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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