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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规定期限,但在实际操作中早些鉴定对被鉴定人有利,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去进行鉴定。如果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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