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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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退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 2、交付后的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3、交房期限届满,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房; 4、其它可以退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可以办理退休的情况具体如下: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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