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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死亡一人负同等或以下责任不够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死亡3人以上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会被处以刑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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