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xxx条和《刑法》第xxx条有相同的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间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果说前述的三种行为是一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么,本项所指的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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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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