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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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先履行催缴义务,经通知仍未缴纳房租的出租人有权扣取押金,同时可解除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人是为出租人垫付装修款或者为出租人的需要而装修的,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如果承租人是经出租人同意后,为自己的需要而装修的,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并且承租人如果擅自装修的,出租人还能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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