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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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