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2006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丈夫2006年5月2日将前妻的公产房用6万元买过来,(票据都是我丈夫的名,是他离婚时法院判给了他前妻的)。我出资装修3.5万元,2008年6月25日填写了申请房改表,用我和我丈夫的工龄购买断,转为私产房只填了几百元钱。产权是我丈夫的名,现在我们离婚,这房子我有份吗?补偿能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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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房产的分割方式: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认定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不予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认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纠纷房产分割跟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则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对方不能分割;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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