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权登记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⑴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⑵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资料: ⑴土地使用(租用)证; ⑵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⑶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主管单位备案的文件; ⑷抵押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⑸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提交单身证明; ⑹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⑺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⑻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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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材料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土地抵押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抵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借款合同; 5、其他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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