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定抚养权一般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原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一方思想品质、家庭条件、教科程度更好,取得抚养权的机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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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关系: 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二、母亲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以“子女利益最佳”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几个原则外,还要多方收集证据,让法院有理由相信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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