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口头协议,约定工资,用人单位也应该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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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订立包括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口头合同一样具有合同的约束效力,随意解除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双方另有约定协商一致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绩效工资不能随意扣减,原因如下: (一)绩效工资是一种奖金,雇主需要按照合法建立的评估体系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工资。没有考核制度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扣除工人的绩效工资。否则,属于雇主克扣工资。 (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解释了,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的部门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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