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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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的要求主要包括: 1、起诉变更的要求,抚养的一方存在患严重疾病、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等不适宜再抚养的情形,一方或双方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协商变更的要求,父母双能够就变更子女抚养权等事项方协商一致。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以及抚养费等; (四)被告不再适合抚养孩子以及原告自身为何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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