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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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男职工的配偶已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待遇。
参保的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 (1)参保的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当期并发症医疗费用。如结扎术、输精管开通术等均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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